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发7个文件!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重大利好政策!
小规模免税打折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
免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现或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打折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打折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打折政策。
5、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300人、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打造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同意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始营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质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有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断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低于300人、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初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打折政策。
6、本通知发布之近日,已征的有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将来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近日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打折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实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小微企业筹资免增值税!
免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筹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缓解筹资难、筹资贵问题,现或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能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职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质状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质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质存续月数×12
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筹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办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越部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办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办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
2、本条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达成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的的机构,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达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的状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职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质状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质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质存续月数×12
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能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打折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打折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打折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的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质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6、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筹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7、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打折继续实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行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7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革新,现就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情通知如下: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低于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低于5000万元实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为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筹资担保免增值税
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筹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筹资,现或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筹资担保获得的担保费收入,与为上述筹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获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然,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的住户,还包含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当地而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坐落于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不是保留承包耕地均不是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断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不是是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职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质状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质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质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筹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能免征增值税。
3、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税务总局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通知),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就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打折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别征收方法,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交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状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获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大全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根据以下办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办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情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打折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浅易申报的按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根据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按12号通知应减征的税款,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将来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通知发布之近日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6、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要紧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析、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话纳税人诉求,全方位抓好推进落实。
7、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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