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源自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天让大家一块学习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政策的有关规定吧。
适用主体
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与处置已持有些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居民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根据中国会计规范可确认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 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 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些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况改变为达到或超越10%的状况;
3. 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些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越10%的状况改变为不足10%的状况。
适用情形
1. 居民企业发生规定的境外投资或获得境外所得
2.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合获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有实质联系的所得
有关常识
居民企业可以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8号)规按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需要。限制提供有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合,获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有实质联系的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8号)规定报告有关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8号)第八条:“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在实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实行之日将来应报告信息有关或者是实行之日将来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公告》(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状况表》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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