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纳税人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置。目前就带大伙认识一下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失窃、丢失、霉烂变质,与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容易见到误觉得非正常损失的两种情形
1. 企业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货物损失。如失火、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2. 企业因商品水平缘由或者商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的四种情形
1. 非正常损失的购拿货物,与有关的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 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拿货物(不包含固定资产)、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与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拿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拿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中,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是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第3点、第4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施,包含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自动化楼宇设施及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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