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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08-03     作者:智学网    浏览:558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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