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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