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筹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办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格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越部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办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办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
2、本条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达成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的的机构,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达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的状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职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质状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质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质存续月数×12
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能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打折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打折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打折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的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质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6、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筹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7、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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