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差旅费津贴低于什么标准无需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涉及到的有关文件是什么?
【回答】
厦门税务局对差旅费津贴是不是缴纳个税问题进行了回话: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是薪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根据或参照《厦门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方法的公告》(厦财行〔2014〕25号)、《厦门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员工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公告》(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方法》的公告(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成本颁布更新规定的,根据新规定实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看有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法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获得的差旅费津贴,与超越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需要并入薪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到,上述回话中提到的对于差旅费津贴的规范,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实报实销与定额津贴只能二选其一,而并没对企业的明文规定。但对于企业来讲,应当拟定好相应的差旅津贴规范,最好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规范,不适合过高。当然,各地及各行业应当依据我们的实质状况拟定,不可巧立名目。
综上,差旅费津贴在规定标准之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越标准则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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