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筹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缓解筹资难、筹资贵问题,现或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能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职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质状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质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质存续月数×12
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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