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先后顺序?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不是要大全纳税?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大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区域(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区域经营大全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大全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方法。
……
第三条 大全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大全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
……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不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商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大全纳税企业内部辅助兴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大全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十条 大全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大全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税款分摊办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没办法提供大全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没办法提供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总公司先办理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大全纳税,不区别是不是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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