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产企业开发商品完工后,企业可以迟于完工年度确定计税本钱吗?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公告》(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商品完工将来,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本钱核算的终止日,不能滞后。凡已完工开发商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本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本钱,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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