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就实行了。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新的规定?快来看看吧~
1、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两种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有了新的需要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实质缴纳出资,或者实质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质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创建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状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同时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时。
宽限时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出售,或者相应降低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出售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其出资比率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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