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发生销售打折业务应怎么样开具发票?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2、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打折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打折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打折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假如将打折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怎么样处置,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打折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折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公告》(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打折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售额和打折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打折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打折方法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打折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打折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打折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打折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打折额的,打折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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