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怎么样计征土地增值税?
【回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公告》(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出售旧房的,应按房子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获得土地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成本与在出售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成本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财税〔2006〕21号)规定:
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凡不可以获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出售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出售房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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