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推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9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推行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1、企业改制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含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率超越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率超越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破产,债权人(包含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子权属,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越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子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子权属的划转,包含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之间土地、房子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子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推行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法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法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出售
在股权(股份)出售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子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根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需要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需要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率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率可以发生变动。
十1、本通知实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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