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推行农商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0号
为继续支持农商品流整体系建设,现将农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农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含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商品的房地产、土地,暂免征收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商品的农商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的房地产、土地,按其他商品与农商品买卖场地面积的比率确定征免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2、农商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交易双方进行农商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买卖的场合。农商品包含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商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商品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商品。
3、享受上述税收打折的房地产、土地,是指农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土地。农商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与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土地,不是本通知规定的打折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
4、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地产原值的有关材料、出租协议、房地产土地作用与功效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5、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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