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有什么呢?
1、纳税人丢失、失窃税控专用设施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云数据剖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字紧急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质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状况紧急不符,或购拿货物并不可以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避免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不真实申报的。
6、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越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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