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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3-10-07     作者:智学网    浏览:441    
核心提示:关于继续推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1号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1、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含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

关于继续推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含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改制重组后再出售房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获得土地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根据改制重组前获得该宗国有土地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成本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根据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出售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7、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8、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率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需要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率可以发生变动。

9、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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