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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村金融进步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推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日期:2023-09-28     作者:智学网    浏览:653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推行支持农村金融进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5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进步,现将延续推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推行支持农村金融进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5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进步,现将延续推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的住户,还包含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当地而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坐落于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不是保留承包耕地均不是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断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不是是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4、金融机构应付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可以单独核算的不能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打折政策。

  5、本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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