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8号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或有关税收打折政策通知如下: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获得土地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获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打折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本通知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通知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率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率免征契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用税。没办法提供具体比率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能享受上述税收打折政策。
7、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打折,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8、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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