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变住房条件,继续支持公共出租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延续推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2023年第28号)、《关于继续推行公共出租住房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33号)。
关于延续推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变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延续推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供应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供应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供应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打折。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比率退还供应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继续推行公共出租住房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公共出租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推行公共出租住房税收打折政策。通知如下: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用税。
2、对公租房营运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营运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出租双方免征签订出租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出售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收益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越年度收益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将来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越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出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租房免征房地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营运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房地产税打折政策。
8、享受上述税收打折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根据《关于加快进步公共出租住房的指导建议》(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具体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9、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打折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地产原值的有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有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有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有关材料、公租房出租协议等留存备查。
10、本通知实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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