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职员因工作报销地铁票,获得“运输服务*地铁票”增值税一般电子发票一份。发票中未注明旅客详细情况,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获得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被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员,与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同意的劳务派遣职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获得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字”“纳税人辨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质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不然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将来实质发生,并获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将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职员因工作报销地铁票,获得增值税一般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在发票中注明旅客信息。
应该注意的是,假如获得电子发票用于不能抵扣范围,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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