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哪些资料?
【回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药成本支出,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越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成本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成本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爸爸妈妈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成本支出,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疗保险报销有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病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管理软件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成本信息查看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2〕7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管理软件记录的医药成本实质支出的当年。
.....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病人名字、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药成本总金额、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含:大病病人医药服务收费及医疗保险报销有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成本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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