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职员出差时住价格低廉的旅馆不给开发票,要把如此的开支按零星支出(用收据)入账;还有出差吃饭买路边的盒饭吃,也要自己写收据按零星支出入账,理由是每次都低于500元,允许用收据入吗。一年下来如此的支出有20~30万元左右,如此合理吗?
【回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他们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含根据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他们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字、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有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低于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依据上述规定,假如买卖他们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通常指没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公司可以凭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有关信息。
实务中大多数税务机关觉得无论个体户是通常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均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因此,和个体户买卖的,均应获得个体户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
企业应打造完善《差旅费管理方法》,明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出差补助标准,与出差补助包干还是限额据实报销。问题中所述的职员出差住价格低廉的旅馆,因为旅馆不是自然人且应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公司应凭旅馆开具的住宿费发票在税前扣除。即应需要职员在出差时索要发票作为报销出差成本的凭证。若出差补助包干,则没有票据问题;若限额据实报销,则要提供票据。吃饭买路边的盒饭,也要区别他们身份,即是不是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非个人,还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依据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通常按次纳税,起征点为500元/次,即假如买卖他们是个人的,且收取的款项未超越500元/次的,可以凭他们开具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他们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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