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坏账),虽然能计提坏账筹备,但税局基本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因为状况各异,税务也并不是一刀切地不允许该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能否税前扣除的重要则是对应收账款的性质判断。
现列举了三种典型的坏账状况,一块看一下:
1.借款人没办法联系
某企业A公司借给非关联方自然人张三的30万借款,因张三已没办法联系,判断没办法收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能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涉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因此,这种自然人借款是非经营性债务,不能税前扣除。
2.非正常户
某企业向B公司销售商品1000万元,因为商品交接争议,有300万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能收回,现B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户状况,没办法联络。
第二种状况是经营中出现的应收账款,因为他们失联没办法收回,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发票已开,但货款优惠
某企业向C公司销售商品500万元,因为商品缺陷最后约定给与九折打折,但因为发票已经开出并给与他们,一直将50万元打折计入应收账款,其实没办法收回。
第三种状况显然在本质上并非损失,而是打折折让,应将它还原为销售打折,并根据打折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进行处置,冲减当期收入,而不是作为损失。
资产损失税务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通知规定:
(1)企业实质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质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规定是针对企业资产损失而言的,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也是企业的资产损失,因此,坏账损失也适用上述规定。
同时,应该注意应收款项损失的年限积累问题。
既然是应收款项,一般越久越很难收回,所得税在这方面也有规定,一般三年是一个要紧的门槛,超越三年的损失扣除是没限制的。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财务上已作为损失处置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状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低于五万元或者低于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财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置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状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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