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通知),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现就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打折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别征收方法,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交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状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获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大全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根据以下办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办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情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打折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浅易申报的按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根据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按12号通知应减征的税款,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将来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通知发布之近日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6、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要紧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析、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话纳税人诉求,全方位抓好推进落实。
7、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进步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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