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出租一般包含筹资出租服务和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两种业务形式,但两者在增值税上的处置却完全不同,一块儿看看吧。
1、筹资出租服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规定:“筹资出租服务,是指具备筹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征的出租活动。即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需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合同期内出租物所有权是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根据残值购入出租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不是将出租物销售给承租人,均是筹资出租。根据标的物的不同,筹资出租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筹资出租服务和不动产筹资出租服务。”
2、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供应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0〕13号)规定:“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筹资为目的将资产供应给经批准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筹资出租企业租回的行为。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供应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1、筹资出租服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规定:“出租服务,包含筹资出租服务和经营出租服务。筹资性售后回租不根据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规定:“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根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供应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0年第13号)规定:“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供应资产的行为,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筹资出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筹资出租服务,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汽车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依据2016年4月30近日签订的有形动产筹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首要条件供的有形动产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根据有形动产筹资出租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根据有形动产筹资出租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依据2016年4月30近日签订的有形动产筹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首要条件供的有形动产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办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与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约定的,为当期实质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该注意的是,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根据上述规定实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近日仍可根据上述规定实行,2016年8月1日后拓展的筹资出租业务和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能根据上述规定实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规定,筹资出租(直租)业务和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税率如下:
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筹资出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筹资出租服务和有形动产筹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质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筹资出租业务和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根据上述规定实行。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筹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供应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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