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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推行,这类税务问题需关注!

   日期:2024-07-02     作者:智学网    浏览:502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推行!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缴足期限、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股东权责、收益分配、资本公积补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公司在积极适应新《公司法》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这类事情的税务处置!1、注册资本5年缴足的税务关注要素与...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推行!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缴足期限、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股东权责、收益分配、资本公积补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公司在积极适应新《公司法》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这类事情的税务处置!

1、注册资本5年缴足的税务关注要素与风险提示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创建之日起5年内缴足。

问:实缴注册资本远远小于认缴注册资本的企业股东一般选择降低注册资本,或通过出售部分股权减轻实缴重压,税务方面应该怎么样处置?

答:对于法人股东来讲,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降低投资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其获得的资产中,等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收益和累计盈余公积按降低实收资本比率计算的部分,应确觉得股息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当法人股东出售股份股权时,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出售收入大于初始投资本钱时,包含被投资企业未分配收益等股东留存收益,需要根据股权出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讲,减资视同企业回购,在企业尚未实质经营时,个人股权出售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但在企业实质经营且产生盈利时,自然人股东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公平买卖原则确定股权出售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投资者未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时,其所对应的企业对外借款利息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投资者在规按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等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按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是企业适当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非货币性出资的税务关注要素与风险提示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问:股东用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怎么样进行税务处置?

答:国内现有税收政策对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规定不同。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所得,可在低于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收入,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一次性交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低于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层面,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解》的规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应按金融产品出售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则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个人从事金融产品出售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自然人股东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资,存在免征增值税的可能。

3、浅易注销的税务关注要素与风险提示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根据规定通过浅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问:公司申请浅易注销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答:浅易注销的条件是公司清偿完全部债务且经过全体股东承诺,假如股东承诺不实,则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办理浅易注销应当以清交税款为首要条件,假如股东承诺不实,公司未清交税款即办理浅易注销,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股东追缴注销企业的税款。

除此之外,对公司解散或成立清算组,新《公司法》还健全了公示规范,即有关状况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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