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等条件的,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能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具体有哪些限定条件?
小额贷款是指:1. 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2. 没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所指的“金融机构”是不是有有关需要?
这里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达成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的的机构,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达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的状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对于小微企业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这里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职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质状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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