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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推行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日期:2024-07-01     作者:智学网    浏览:302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推行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8号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进步,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推行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推行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挂牌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4年第8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进步,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推行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个人持有挂牌企业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企业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公开出售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获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出售交割该股票之近日1日的持有空闲。

2、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出售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出售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推广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推广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推广托管机构应当准时公告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3、个人出售股票时,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出售。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目以每天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获得或出售的股票数为每天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4、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挂牌企业的股票包含:

(一)在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挂牌前获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出售获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获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获得的股票;

(五)通过回收获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获得的股票;

(七)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约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获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些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些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获得的股票。

6、本通知所称出售股票包含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出售股票;

(二)持有些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同意要约回收;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买卖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备出售实质的情形。

7、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与全国中小微型企业股份出售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企业的限售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推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实行。

8、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1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1日连续持股。

9、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大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推行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等股票推广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10、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行。本通知推行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些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获得之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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