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不是需要预缴增值税?
【回答】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办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深圳外纳税人来深提供建筑服务,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17号)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同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根据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达成的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越30万元)的,当期不需要预交税款。
更多推荐:
免费资料会计培训财税政策
政策+案例 知道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顺序
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