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前30日公告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解除去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代公告金,但这并不表示,就能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划重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代公告金”与“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二选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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