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研发下脚料收入怎么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获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成本时,应从已归集研发成本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成本按零计算。
假设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本金额为100万元,获得下脚料收入80万元,则扣减后,当年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本金额为20万元。
假如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本金额为100万元,获得下脚料收入120万元,则扣减后,当年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本金额为0万元,且多出的20万元不需要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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