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看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健全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的税费打折政策文件。大家根据享受主体、打折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法、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撰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税费打折政策引导(1.0)》,供纳税人交费人和各地财税职员参考用。
今天带你知道: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加盟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合作伙伴和天使投资个人
打折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加盟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加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加盟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作伙伴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置:
1.法人合作伙伴可以根据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作伙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作伙伴可以根据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作伙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抵扣出售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将来获得出售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出售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同意投资时,从业人数低于300人,其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高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低于5000万元;
3.同意投资时设立时间低于5年(60个月);
4.同意投资时与同意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平台上市;
5.同意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成本总额占本钱成本支出的比率高于20%。
(二)创业加盟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是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加盟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进步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加盟基金的特别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加盟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率合计应低于50%。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是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没有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率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法获得的股权投资,不包含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行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通知》(2023年第17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方法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行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通知》(2022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行创业加盟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通知》(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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