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产品买卖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产品名字、产品数目、产品单价与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其至借助比较熟知的关系,虚构买卖事情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质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质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质经费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余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会计培训财税政策
成本发票报销,这5大风险要避免!
不可以计入差旅费的车票的情形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