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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员薪资等涉税10个要素!

   日期:2023-09-12     作者:智学网    浏览:749    
核心提示:1、退休薪资、离休薪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退休职员如还获得返聘薪资,无...

1、退休薪资、离休薪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职员如还获得返聘薪资,无需合并退休薪资、离休薪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职员获得退休薪资、离休薪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无需大全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离退休职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离退休薪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职员获得单位发放离退休薪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职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薪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推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职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成本扣除标准后,按“薪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职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61号)有关规定,根据“薪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职员自行根据综合所得税决定是不是需要汇算清缴。

3、退休职员再任职获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职员再任职获得收入怎么样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获得的收入应根据“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职员再任职获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成本扣除标准后,按“薪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不是为离退休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职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俗的说,离退休职员再任职要依据具体状况剖析,判断是不是按“薪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职员获得薪资薪金所得根据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所得(薪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成本六万元与专项扣除(包含居民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的说,离退休职员再任职获得薪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5、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获得的薪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薪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获得薪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获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薪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薪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与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地方获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提前退休获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薪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打折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获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根据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质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质年度数)-成本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质年度数。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获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薪资、薪金,不是离退休薪资,应按“薪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薪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成本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薪资、薪金加上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成本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获得的“薪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同1月份的“薪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离退休职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职员获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财产出售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与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退休职员的薪资、福利等与获得收入不直接有关的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公告》(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1、离退休职员的薪资、福利等与获得收入不直接有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获得收入不直接有关的离退休职员薪资、福利费等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返聘离退休职员薪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2年第15号)的规定:“1、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职员与同意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质发生的成本,应区别为薪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是薪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薪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有关成本扣除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离退休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职员产生的薪资是可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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