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策略调整、经营困难等缘由需要裁员,企业裁员向职员支付的辞职补偿金怎么样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答】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打折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获得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收入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单独计算纳税。该项辞职补偿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进行年度汇算。
需要注意的地方:假如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协议,企业给予个人的补偿金,该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可以根据前述辞职补偿金的计算办法计缴纳税。该补偿金需要并入当月薪资,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该个人的薪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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