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个体工商户——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以下规定实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打折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别征收方法,均可享受。
印花税
自2022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六税两费
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打折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人创业税收政策”)的职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质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区实质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对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具体打折方法按各地税局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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