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优惠活动中,使用“免费赠送”方法和“收一分钱”底价销售方法,在税务处置上是大不一样的。大家先来看一下有关的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免费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节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期时期相同种类货物的平均销价格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期时期相同种类货物的平均销价格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率)”
1、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收益分配等作用与功效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出售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别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是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作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74号 )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包含互联网红包,下同),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与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获得的礼品收入,根据“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备价格打折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折扣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营销展业赠送礼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在学习了上述政策规定之后,大家可以了解的知道:
优惠活动中,使用“免费赠送”方法的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视同销售处置,同时要根据“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收一分钱”优惠活动的底价销售。在这个优惠活动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置,不需代扣客户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这个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销售行为,客户是烧钱购买产品。
在这个业务中,存在问题就是销价格格明显偏低,依据税法的规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所以需要筹备资料证明有正当理由。
应该筹备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这类:
1、具体营销推广活动营销方法,包含特定时间、特定商品、特定人群、合理商业目的说明等;
2、开具发票的时候,销售额和打折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3、营销销售订单的分类统计,可以列示超越限购数目不可以享受打折的订单。
4、折扣券限定的用法范围、用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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