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费率及计算公式?
【回答】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财税〔2016〕25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根据提供广告服务获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交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获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成本,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不然,不能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交费额:
应扣交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公告》(财税〔2016〕60号)的规定:“2、缴纳义务人应根据提供娱乐服务获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交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交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获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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