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征税收入的核算有什么应该注意的事情呢?一块儿看看吧。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获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置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成本或无形资产,不能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第97号)
企业获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作用与功效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70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商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1〕100号)规定获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就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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