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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知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日期:2023-07-28     作者:智学网    浏览:348    
核心提示:2023年什么纳税人适用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什么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什么应该注意的事情?一块儿看看吧~01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肯定比率计算出一个...

2023年什么纳税人适用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什么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什么应该注意的事情?一块儿看看吧~

01

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肯定比率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通常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根据以下规定实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02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2.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解》(财税〔2016〕36号印发)实行。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将来年度是不是适用,依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温馨提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比如,纳税人2022年度提供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越50%,则2023年可按规定适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如纳税人2022年度提供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越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则可按规定适用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

03

销售额怎么样确定?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含通常计税办法销售额,浅易计税办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方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4

加计抵减额怎么样计算?

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温馨提示

在政策有效期内,假如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缘由并未准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

05

什么情形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2.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且没办法划分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外贸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06

怎么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应在年度初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07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怎么样填写?

在附表(四)税额抵减状况表 (加计抵减状况)中,依据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相应的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金额,并填写在“本期发生额”;若当期存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状况,应计算相应的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并填写在“本期调减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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