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全方位营改增后,纳税人是不是需要根据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回答】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23号)规定:“4、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撰写了《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有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上海、江苏和广东已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近日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近日已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近日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7、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45号)规定:“1、推行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发票、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时,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字”或“项目”栏次中。包括简称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14号)规定:“ 4、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根据更新后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
9、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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