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通知2023年第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推行细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从事房产开发的纳税人出售房产获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出租住房,与根据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 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含临夏州、甘南州、张掖)所在区的一般住宅为1%,非一般住宅为2%,其他种类房产为3%。
2. 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兰州新区及不是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一般住宅为1%,非一般住宅为1.5%,其他种类房产为2.5%。
2、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应当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据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 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含临夏州、甘南州、张掖)所在区的一般住宅为5%,非一般住宅为7%,其他种类房产为9%。
2. 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兰州新区及不是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的一般住宅为5%,非一般住宅为6%,其他种类房产为7%。
3、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
核定征收有关事情的通知》的政策解析
1、《通知》颁布的背景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该政策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促进房产行业健康进步,合理调节房产开发收益,加大对房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用途,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缴纳期、预征率;土地增值税应据实办理清算,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据件的,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通知》适合调低了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含临夏州、甘南州、张掖)所在区的一般住宅、非一般住宅、其他种类房产,与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和其他不是市辖区的县(市、区)的其他种类房产的预征率。依据张掖房产市场的实质状况,调整其3类房产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与临夏州、甘南州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持平。
3、《通知》的实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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