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有哪些打折?
【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52号)规定:“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方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薪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享受税收打折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率高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每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率高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每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高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薪资标准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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