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解析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拟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拓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便捷税务行政相对人准时知道学会,打造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的10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102件全文失效废止,2件部分内容废止。
在这类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些是自全方位营改增起所有征收营业税的事情均已改为征收增值税,且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文件中的营业税规定均已失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税函〔2006〕796号);有些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时期颁布的增值税政策,文件规定已过时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筹资出租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0〕514号);有些是文件中有关内容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14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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