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通知2023年第11号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革新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推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可以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成本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打折的企业,在十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在十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十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企业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成本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十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打折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准确归集核算研发成本的,可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质状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企业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打折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辨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由企业依据实质发生的研发成本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打折,并依据享受加计扣除打折的研发成本状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打折明细表》(A107012)。《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打折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4、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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