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房产业、出租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打折内容】
企业拓展研发活动中实质发生的研发成本,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根据实质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无形资产本钱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规范性安排长期推行。
【享受条件】
1. 适用于会计核算完善、实行查账征收并可以准确归集研发成本的居民企业。
2.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常识,创造性运用科技新常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备明确目的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有关成本,可根据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商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就的直接应用,如直接使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商品、服务或常识等。
(3)企业在产品化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商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步骤进行的重复或容易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步骤环节或常规的水平控制、测试剖析、修理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 企业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规范需要,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置;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本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成本实质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根据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成本。
4. 企业应付研发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成本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5.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成本,根据成本实质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成本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能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成本,根据成本实质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成本。委托境外研发成本低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成本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 企业一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己实质承担的研发成本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 企业集团依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质状况,对技术需要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质发生的研发成本,可以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成本支出和收益推荐合适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成本的分摊办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有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健全研究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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