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子互换怎么样缴纳契税?
【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子权属,是指以下行为:
(一)土地用权出让;
(二)土地用权出售,包含供应、赠与、互换;
(三)房子交易、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用权出售,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法转移土地、房子权属的,应当根据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用权出让、供应,房子交易,为土地、房子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含应出货的货币与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用权互换、房子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用权、房子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用权赠与、房子赠与与其他没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子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用权供应、房子交易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推行契税法若干事情实行口径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23号)第二条(八)的规定:土地用权互换、房子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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