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施,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置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我公司对该项设施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那样在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归集的折旧成本应该是多少?
答:企业会计处置时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打折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施6年内作用与功效未发生变化,且每每年平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施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200×100%=200)。
问:我公司今年5月还买了一台设施专用于研发,价值300万元,现在已投入研发用,大家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那样在享受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归集的折旧成本应该是多少?
答:2024年度购入设施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根据该设施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并享受加计扣除。即在今年可直接就其税前扣除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300万元(300×100%=300)。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施,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打折政策的,在享受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4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4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健全研究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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