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种类】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打折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就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实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打折政策。
选择技术成就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出售股权时,按股权出售收入减去技术成就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就入股的企业
【申请条件】
1. 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技术成就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产品种权、生物医药新产品种,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就。
3. 技术成就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就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获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备案时点】
投资完成后初次预缴申报时
【申报方法】
备案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初次预缴申报时,将有关内容填入《技术成就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62号附件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股权勉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勉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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