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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关联方概念的差异

   日期:2024-07-19     作者:智学网    浏览:522    
核心提示:关联方这个词,大伙并很熟悉,但会计上和税法上,对关联方的理解并不相同。01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42号)规定:“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备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本...

关联方这个词,大伙并很熟悉,但会计上和税法上,对关联方的理解并不相同。

01
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42号)规定:“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备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本钱通知所称关联关系:

(一)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些股份达到25%以上。

假如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须其对中间方持股比率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率根据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率计算。

两个以上具备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与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一同持股同一企业,在断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率合并计算。

(二)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率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率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率=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质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质占用天数/365

(三)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率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率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同意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

(五)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职员(包含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别的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职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职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 具备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与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备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 双方在实质上具备其他一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根据实质存续期间认定。

02
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推行一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可以控制、一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企业的重点管理职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点管理职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职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重点管理职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置与企业的买卖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重点管理职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一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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